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经国家卫健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国家级卫生部门组成的专家组深入武汉专题调查研究之后,在1月22日国新办发布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高福明确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为野生动物”。消息一出,随即引发了大家对于“野味”、对于野生动物贸易的关注与热议。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创始人吕植教授发出了“把野生动物贸易上升为公共安全来管理”的呼吁。随后,又征集了十九名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院士学者联名签字倡议,呼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笔者通过广泛收集社情民意,认为立法机关应修订相关法律以禁止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具体分析如下:
一、必要性分析
此次疫情的暴发,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和管理缺位外,也与我国关于禁止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在立法上存在漏洞有关。
首先,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实际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相关规定,但2016年立法机关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对国人偏爱“野味”的饮食习惯有所妥协,为这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暴发埋下了祸根。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所禁止食用的,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在近日网传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一家“野味”经营者的报价单里,除了很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野生动物实际上是法律未禁止经营和食用的。比如斑鸠、竹鼠、松鼠、狐狸、狼、果子狸、刺猬、野猪等等。其中的果子狸就是导致17年前“非典”重大疫情的重要中间宿主。这些野生动物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因此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却被明确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允许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上述“三有动物”,只不过经营者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而此处规定,正是立法为保留国人食用“野味”的饮食习惯而放开的一道口子。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有没有必要为了满足少数人特殊的口舌之欲而置全国人民甚至全人类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从这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看,答案一目了然。因此,对于19名中科院院士和高校教授联名呼吁修订立法将公共健康安全内容纳入到野生动物利用条款之中的建议,笔者是鼎力支持的。
其次,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野生动物的界定,蝙蝠、土拨鼠、流浪猫狗、老鼠、蟑螂等带有致命病毒和细菌的动物,并非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因而需要通过完善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以健全关于隔绝人类与这些动物的接触或采取相应管理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
二、具体建议
根据上述关于修订相关立法以全面禁止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必要性分析,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禁止经营和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规定,扩大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此次蔓延至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警示着我们,在经济利用价值与社会公共健康安全中,应将社会公共健康安全作为优先保护的法益,吸取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国人吃“野味”开了一道口子而带来的惨痛教训。
第二,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野生动物及家养畜禽致使病毒、疾病传播的相关预防、处置规定。针对蝙蝠、土拨鼠、流浪猫狗等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制范围之内但属于带有大量致命病毒和细菌的动物,应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从源头上防治可能的传染源,阻断病毒可能的传播途径。
第三,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实行全链条监管,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完善驯养繁殖和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四,向民众宣扬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坚决遏制民众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饮食风气。
(综合三 戴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