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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完善“吹哨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3:00  来源:本单位

2020年2月7日,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不禁让人对此感到无比沉痛和惋惜。除了内心的悲痛之外,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完善现行立法框架,保护“吹哨人”的权利,使真正的“吹哨人”敢于发声、敢于向公众预告潜在的风险,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及公共利益。

    “吹哨人”亦可以称为“内部举报人”,是指那些在政府或者企业行为中发现弊端、勇于揭露真相以促进系统性改变的人。2019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首次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但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医疗卫生领域“吹哨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均为针对医疗工作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性规定,但缺乏对于上述主体的权利保障条款。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增设针对“吹哨人”的权利保障条款,落实法律对上述医疗工作者在通报疫情方面的职业权利保护。

二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医疗工作者的“吹哨人制度”大多是义务性以及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系统化的权利保障机制,在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为此,建议:

    1、完善信息通报的实现制度畅通医疗工作者信息通报的渠道,明确信息上报、后续相关部门在接收信息后的调查跟进及反馈的机制及实施程序。

2、完善信息通报的保障制度包括对于“吹哨人”及其亲属利益免受损害的保护。例如防止执法机关未经调查核实即作出处罚决定、切实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或隐性报复行为、严厉打击骚扰、侮辱、威胁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明显报复行为。

3、完善信息通报的激励制度具体包括精神及物质奖励。通过合理完善的激励制度,崇尚和鼓励吹哨的风气,提升医疗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完善信息通报的制约制度包括针对经过核实属于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置,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完善信息通报的救济制度即完善当“吹哨人”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措施,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救济。

     (综合三  戴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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