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以及放宽市场准入要求的逐步落实,商事主体呈井喷式增长。以广州为例,2014—2016年分别新增商事主体18.6万户、20.7万户和24.5万户,年均增长14.8%。但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体系至今未完善,“宽进弱管”之下,不法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侵害消费者权益。2016年,广州消委会共处理消费投诉12.3万宗,同比上升55.6%。商事制度改革正面临着“该弱化的已弱化、该强化的未强化”的“双弱化”困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盲点和难点成为阻碍商事制度改革深化推进的隐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监管体系标准尚未明确。我国尚未形成相对统一、成熟、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纳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事项少且不统一,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面临目标不清、内容不全、措施不具体等问题。商事主体信用监管面临很大的局限性。
2.信用监管刚性约束不强。市场行为的多样性、频繁性、灵活性决定了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虚拟交易的广泛应用更增加了信用监管的难度。当前信用体系建设还停留在企业公开申明、企业信息公示及工商部门单打独斗的层面,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3.信用数据仍未互联共享。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同一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对接不共享,各部门对归口企业的监管数据未能形成有效的企业信用记录并加以应用,社会有效信息被分散在一个个“信息孤岛”上不能有效整合。
4.失信惩戒落实不到位。由于信用信息内容不全、缺乏共享、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工作不到位、市场化的征信机制尚未建立等多重因素叠加,信用监管体系所应具备的“失信联合惩戒”的威慑力未能充分发挥。
为此,建议:
1.加快信用监管体系标准建立。尽快启动相关调研立项,梳理权责清单,明确层级权限,落实监管主体,确定协调机制,对信用体系本身应该包含的内容、事项、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
2.尽快出台信用监管有关规定。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是发布“两个清单”:一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清单,明确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范围,将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自然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二是商事主体失信惩戒清单,从严制定和明确失信主体和相关自然人的具体惩戒措施。
3.更加注重信用数据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各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纳入信用体系内的事项、内容实时上传至统一监管平台,打破“信息孤岛”。鼓励银行、铁路、民航及其他社会企事业单位使用信用数据,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4.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各行政主体在自己的职能领域内,对守信主体实行相关激励措施和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信用黑名单。
(此信息被民建中央、民建广东省委及市政协办公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