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新的修正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有利于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然而,目前《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支付的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只有30天,不包括新增加的50天奖励假,仍旧实行的是一孩政策时代的标准。市有关部门称目前由于我市相关规定尚未修订,市生育保险暂不为增加的50天的奖励假“买单”。由此,新增加的50天员工生育津贴费用便压给了企业承担,成了“政府请客,企业买单”。
由于省、市的政策不配套,在我市参保的企业不但要因为员工新增加的50天产假而打乱工作节奏,而且还要全额承担生育员工50天的工资,双重压力与负担使得企业在工作安排上措手不及,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困难阶段进一步加重了财务负担。长此以往,将导致一些企业因成本增加而更不愿意招聘育龄女职工,反而育龄女职工找工作更加困难,于政策出台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建议我市尽快修订完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与我省最新的生育政策接轨,改为支付80天的奖励假工资。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育龄女职工合法权益。
(此信息被市委统战部《广州统战信息》2017年第36期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