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是一项有利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政策。然而,它的推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生活和工作,包括升职加薪的受限、再就业的困难、应聘时遭受歧视等。这势必会阻碍女性的职业发展和生育二孩的意愿,使“二孩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及延缓老龄化问题的作用上大打折扣。面对新形势,为了保障女性平等权益,让政策平稳过渡,促进二孩政策下女性公平就业,现提出如下优化建议:
一、完善保障女性就业的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明确提到要保障女性就业的平等权利,例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保障措施不明确、实施细则有待完善,且无明确指导性意见。例如,由于未明确关于“歧视”的定义,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间接歧视的方式进行招聘,女性职工也很难就性别歧视遭遇进行举证。如因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对歧视行为付出的成本不确定,而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在全面二孩政策贯彻实施的大背景下,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势在必行。国家应促进《反就业歧视法》的出台,内容的细则设定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1、明确就业歧视的保护范围和内容;2、制定对就业歧视的评判标准;3、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并设置有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除了一些特殊岗位,企业招收女性职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几。
二、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加强监督
实现优化女性就业环境,一方面除了需要不断完善就业法律保障体系,更需要不断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使女性平等就业更有效落实。尽管社会上妇联组织可以帮助女性职工,但其只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只能发挥协助作用,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很难解决纠纷,因此,对落实保障女性职工平等就业方面起到的作用大打折扣。
为此建议整合现有机构资源,在已有机构基础上建立女性平等就业监督机构。如2009年上海就建立了全国首个性别平等就业监督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负责监督女性平等就业法律实施,保障就业纠纷中女性的就业权利。机构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为女性提供就业指导,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赋予该机构公益诉讼主体的地位,对就业纠纷进行处理。一旦发现企业在就业中存在歧视现象,该机构可以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一方面能提高违法行为发现概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从而较好地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优化整体的就业环境,促进公平的就业环境形成。
三、实行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措施,为企业减负
“全面二孩”政策的开放,各个省市修订了女性享受假期的部分规定,女性享受的产假、哺乳假都有所延长,无疑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女性在孕产期间需要中断工作,用人单位需要负担起补偿费用,较高的成本负担使用人单位倾向于聘用男性,无形中产生了隐形的性别歧视。为此政府在政策上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如对女性职工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减免税收或生育保险的缴纳,减轻企业独自承担生育保险的压力。与此同时,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
四、完善生育支持系统,减轻照料负担
女性生育是一种社会责任,它不仅需要女性和用人单位来承担,还需要政府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从而实现三者之间合理的负担分配。
一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适应范围和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制定平衡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的制度政策,为需要照顾幼儿的女性提供完善的支持系统,降低女性因生育中断职业比例,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三是政府适当加大对公立托儿所、幼儿园的投资力度,延长服务时间,在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上加强监管,减小女性的育儿担忧进而提高她们的工作效率。四是制定相应制度和政策让男性更多承担养育责任。有效减轻职业女性的母性角色负担,有利于缩小用人单位在两性员工之间的用工成本差距。
(此信息被民建广东省委员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