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锋
一、选举民主在我国的发展
选举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我国早在炎、皇帝时期职位人员的更替就采用氏族公社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当时的选举可以说是人类最初的、无意识的民主实践,可惜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种民主选举就被统治者扼杀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涨,选举重新被资产阶级搬上政治的舞台,至此开始了选举民主时代。我国近代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潮的影响,民主意识逐渐增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开创了选举民主的新时代。相对于封建专制君主独裁,选举民主制度无疑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并且在社会的发展中也证明了,选举民主更有利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至此有学者将选举民主美誉为“是人类社会非常精致的政治工具”。
二、选举民主的弊端
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选举民主让大多数公民以饱满的热情参与政治、行使自己的权利。但随着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选举民主出现了不适应民主发展的情形,甚至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民主与民主政治相矛盾。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重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虽然在选举法中明确了“多数”的标准,但这种选举必然牺牲小部分不同意见者的利益,导致出现多数人民统治少数人民的局面。而我们说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民主实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可见,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与民主政治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2、选举民主是部分人的选举民主。选举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础上,但我国人口多,文化素质不均衡,各地经济差异、发达水平都影响了参与人数比例。现行的选举制度无法吸引所有的人参与选举,这样选举民主只能成为部分人的民主意识的体现,在参与人数比例低的地区选举民主基本上成为一个空话,民主仅成为人们嘴里的口号而已。
3、公民的政治因素影响选举态度,导致选举成为部分人的事。调查表明,政治身份越强,选举的积极性越高,如共产党员比共青团员和普通群众投票积极性要高得多。部分参与的选举违背了选举民主中普遍选举的宗旨。
4、选举民主侧重于民主的“准人”程序,而不关注“准人程序”之后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环节。选举民主所关注的是谁适合当人民代表或领导人,而对于竞选成功后的代表或领导人如何进行领导无从监督。这样导致了:民主选举出的领导人所作出的决策和所实施的管理是不民主的,违背“公意”的。
5、选举民主容易成为一些官员创造业绩的工具。选举民主的组织领导主体是地方官员,在一些传媒不发达的地方,因地方官员求功心切,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暗箱操作,产生了选举程序的正义和操作的不正义的矛盾。
由于选举民主自身的缺陷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这要求我国领导人尽快出台新办法以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至此协商民主在我国孕育而生。
三、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西方政治学界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民主范式。其内容是指政治共同体通过成员之间的平等、自由的协商,在成员互相交流和妥协的基础上,就关系成员共同利益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成员共同接受的决策或管理意见的过程。它是政治共同体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共同体事务决策与管理的过程,其核心是强调民主地协商、平等地对话、自由地交流并形成广泛的共识。其实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就开始实践协商民主,但没有形成成文的理论。1949 年9 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共商国事,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此基础上, 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新的政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将人民政协继续保留下来。这些举动都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初步实践和发展。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在这里,党中央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观点,并对其概念、本质特点作了概括;明确了目前中国的民主政治主要是“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民主政治制度,这即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又扩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在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选举民主,人民政协主要适应的是协商民主,人民代表大会也要协商,但主要是投票选举,政协里面也有选举,但主要是协商。
四、协商民主的特点及其形式:
党中央之所以选择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用的选举形式,不是与西方选举理论发展的耦合,而是由协商民主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自由:参与者除了受商议结果的与先决条件的约束外,并无其他先前规范和权威等的限制;
2、理性:以理性作为判断正当性的标准及可接受的依据,并使偏见无法获得采纳;
3、平等:无论在形式方面或实质方面,参与者的权利是平等的;
4、共识:平等的参与者针对被选方案进行自由而理性的评估之后,将建立以理性为基础的共识。
可见,协商民主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通过民主实践,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能够让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并在谈判中作出必要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能够扩大基层民主,建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能够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有利于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说,协商民主最大限度的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具有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如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政协外的协商”、基层民主恳谈会、各类听证会、借助于网络平台开展的网上议政、网上反映社情民意、网上公布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反馈等,新的协商形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五、协商民主优点:
1、协商民主将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包括各种政党、民族、宗教,通过协商形成共识,根据这个共识,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可以通过对话,来形成一定的决策或者选择一定的人选,使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在某个点上达成一致,有利于实现全部利益集团的要求。
2、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选举前可以协商,选举中可以协商,选举完以后还可以协商。并不像选举民主选实行差额选举,不同政见者没有协商的余地。保证了少部分人利益的实现。
3、协商选举将更多的社会成员拉入选举中,最大限度的保障了选举的普遍性。实践中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之一,是协商民主的主力军。人民政协因为其参与者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将部分很难联系到的群众都拉拢入选举中,实现了民主选举的真正目的。比如政协成员之一的民主党派,他们维系着社会科研人员的交往,使一部分高学历,只关心科研,对政治不感兴趣的知识分子也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再有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他们将部分漠不关心政治的人拉入了民主政治中等等。这些使得“选举民主是全民的民主选举”成为可能,使全民民主不再成为一句“口号”。
4、协商民主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可以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执行,并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起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促使民主政治朝着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
5、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选举前、中、后的协商过程正是参与者进行监督的过程。一方面,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选举民主中的“假民主”,即选举前操作程序的不正义行为,选举中的暗箱操作行为,选举后领导人的决策和管理的不民主。另一方面,这也增强了参与者的责任感和参与热情,更加透明的公开了选举。
六、协商民主不可能取代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决定它必定成为选举民主的“有益拍档”,它的出现对选举民主进行了一番革新、修正、补充、完善,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得到了更有效、更长足的发展。发展协商民主,即有关各方就一些共同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有利于保证选人的准确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推进人民民主,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我们要充分重视协商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协商民主受实践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成为民主政治的主导,不可能取代选举民主的地位。
1、协商民主有个前提,它首先是由参与协商者形成共识,然后根据共识来辩论和讨论一些具体问题,作出决策或者选择。相对于选举民主来讲,延长了选举的时间,不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
2、对主持者自身素质要求高。主持人自身素质不高、不公正公道,协商不出好的结果来。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努力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结合具体国情及时、准确的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对协商民主进行政治领导,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让公民更好的参政议政,同时整合大家的意见建议,做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这些充分再现了民主政治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协商民主的出现对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
3、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或实践我们不能孤立的从建国初期的初步实际进行考察,而应结合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根据我国现阶段政治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探索、研究。可以看到,由于民主发展的限制,我国的协商民主只是刚刚开始,需要继续完善。
可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有利、有弊,我们应该把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才能突破民主发展的限制,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的实现。
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丰富的内容,如党内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归结起来,就体现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民主实践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最大限度的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二者在民主政治中的运用,从又一角度展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1、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选举民主是多元利益主体,以自身利益为基础,竞争公共权力的机制,而协商民主是立法和决策领域的治理形式,是权力行使过程的民主。选举民主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完善和发达的选举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协商民主。
2、协商民主是一种对话、讨论和妥协的过程,协商过程是平等的,保障了选举民主的结果更加民主的反映全民的意志。然协商局限于政策咨询或垂询,政策形成不够果断,容易延误时机。选举民主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促成政策的形成。可见,在协商基础上的选举民主有利于政策有效性和合理性开展。
3、选举民主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否定的少数人的意见并不是完全不可行的,有时候甚至是很科学的。在实行投票选举民主的同时,实行协商民主,可以既让多数人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实施,也可以使少数人的意见在决策过程当中得到尊重。所以,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特点,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体现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可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两种重要形式,并不是想要一种民主形式取代另外一种民主形式或者是延缓另外一种民主形式。事实上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公民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对选举民主也好,协商民主也好,能够有机结合、逐步完善,都将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带来更加蓬勃发展的全新的、辉煌的局面。
八、作为民主党派如何处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我们人民政协有三大职能,一是政治协商,二是民主监督,三是参政议政。这也是民主党派所具有的三大职能。这三大职能都应该整合到协商民主的总体框架之内,也就是说,根据协商民主的要求开展政治协商,实施民主监督,进行参政议政,保证民主党派能够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种作用既有利于中国民主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协商民主是公民广泛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现在我们党中央提出要加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作,就是为了使得政协更好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民主党派在完善协商民主形式的同时,应注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有机联系,更好地把公民的政治诉求反映出来,更好的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协助中国共产党开创社会主义民主辉煌的篇章。
首先,民主党派应正确认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在现阶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不可分割。
其次,在政协会议中,民主党派应充分发挥其沟通协商优势,在不断完善协商民主的同时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民主选举更加及时、公正、合理、全面的反映人民的意志。
第三,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应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的职能,在参加选举民主的同时,辅之于协商民主,积极协调各方面因素,促进各利益团体共同意志的形成,实现全民的民主,使民主选举更加明显的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第四,民主党派要积极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手段,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联系作用。如民主党派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实现监督职能和联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