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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监督 构建和谐社会

----徐 芃
发布时间:2009-06-25 17:54:00  来源:本单位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据此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概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立和谐社会是现代执政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现代执政党完成历史使命的根本手段。现代执政党只有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公众的智慧和力量,维护公众的权利和利益,获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要素协调有序的根本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的宗旨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共产党执政和国家事业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无可置疑,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民群众就是国家、社会的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如何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维护执政党的领导和发展,就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或者说,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制度,来实现民主形式,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周恩来曾指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就是扩大民主”。民主监督的本质特征是民主,而民主的主体是生活在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现存社会中的每一个体。民主监督体制的主要方面就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包括执政党或任何组织内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全体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加强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全过程,制约政府或组织,使执政党和各组织的行为朝着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的方向努力,制约权利行使者依法秉公用权。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民主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最平民化的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来,参与到自己的幸福生活的创造中来,参与到自己生活利益的维护中来,做自由、独立、自主的和谐社会和谐生活的主人。

 1.增强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意识,当家作主积极参与到民主政治生活中来。国家是人民的国家,社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民主的敌人是特权,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任由特权滋生助长,那一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还未被唤醒,特权才有了滋生的温床。民主精神、民主意识贯通整个社会的结果就是社会民主。美国建国初期的思想家麦迪逊曾说过这样深刻的话,“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毛泽东在19457月初接见黄炎培时关于民主监督的经典对话的典故也必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黄炎培坦率地说:“我生六十多年,亲眼看到的,真所谓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大都跳不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然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唯有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被唤醒起来,具备了民主精神的人民才能人人负起责任来,才能跳出周期率。毛泽东所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也正是积极发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用自己的双手建设起了属于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我们自己的生活要自己来创造来争取。社会群体组织管理的特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来,但是我们可以每一个人都参与到民主监督中来,关心我们生活其中的社会政治活动,关心组织起和谐社会的各项社会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对不合理,不执行公平制度的现象和特权要勇于表达,勇于揭示,不能任由特权滋生助长。对于特权的放纵,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就是人民群众对自己和谐社会幸福生活的破坏。

 2.加强权力运作的公开度,把社会管理的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民主监督之下。民主自由的社会赋予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社会生活环境的知情权。加强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关键就是政府或组织管理者在代表群众利益运行管理权限时,要公开透明,阳光施政,把自己的管理过程置身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性是实现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之一。中国共产党在其十五大报告里已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当前在有的,甚至是不少的地方政府或企业组织工作中出现干部或组织管理者与群众关系紧张,许多的工作任务没法顺利地落实到群众中去,群众对“当官”的干部意见很大,也不一定是管理决策科学、不实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办事不够公开,信息不够流畅,人民群众没有足够的信息知情,群众与干部很容易发生人际关系的误解。实行政务公开,让群众明白和了解“当官”的都在干些什么,更加理解和支持组织管理者的工作。

 民主社会生活中的政府或组织管理者经过民主选举而来,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当然包括管理者自己在内的生活利益。涉及到具体的人民群众的民主生活,民主的政府或组织者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民主形式,保障民众的信息知情权,并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信息反馈,把民主的渠道拓展到每一公民,使人民群众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这不仅是保障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有效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最佳方式。把社会管理的权力置于有效的民主监督之下,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社会的和谐是一个民众利益均衡的过程,唯有让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体能够看到自己的利益,能够清楚地理解和明了自己的生活利益是如何在被维护着的,由人民群众为成员的社会才会处于稳定、平衡、和谐的构架之中。加强权力运作的公开度,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更是对民主精神、民主思想,对人类自身和谐发展共同生存的理解和尊重。

 3.完善和增强民主的法律监督机制,发挥民主党派的组织监督能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与腐败。希特勒之前的德国,可算得上是一个民主制度的典型。德国在191811月成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政府,并在随后的国会上通过了一部民主宪法——魏玛宪法,把国家权力分成国会、法院和政府三个部分,并且赋予了德国人各种基本的公民权利,《第三帝国的兴亡》评价到"“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能比德国人更加自由,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比德国人的政府更加民主和自由,至少,在纸面上是如此 。”但是,在希特勒在啤酒馆政变失败后通过民主制度的合法竞选当上德国的总理后,利用德国宪法的一个漏洞,把总统的独裁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从而开始了野蛮、专制的、血腥的政治生涯,不仅给德国人民,而且给其他国家的人民带来战火和灾难。不仅是希特勒,历史已证明,所有的独裁者、专制者给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带去的都是灾难,但最终都会在民主的大旗下倒下。 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人民群众选出的人民代表或任何群众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政府领导干部,直到最基层的农村村委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表明着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法律权利。希特勒的专制也给我们一个启示,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是否得以充分的实现,还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国家或社会才能是民主和谐的社会。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 人类的群居生活特性决定了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总是会归属于某一组织,人是生活在组织和群体之中的。那么,民主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不仅以个人身份进行而且以有组织的形式进行必然增加民主监督的力度。在我国,各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包括执政的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和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两个方面。这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夕,毛泽东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历史经验,根据当时社会结构和民主党派的状况提出来的。同年9月,中共八大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确定为中共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成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主党派监督与共产党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辅相成的,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民群众监督体系。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组织、有着广泛群众代表性和党派性的人民监督,它的监督力度在统一战线中力量更加强大。相比较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人民群众监督,民主党派不仅可以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执政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执行情况;可以直接监督中共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而且可以直接参与政治协商工作,对中共中央和国家重要方针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邓小平曾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 在监督形式上,有组织的民主党派在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时,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能随意或无根据地批评或建议。民主党派的政协委员可以代表组织在政协各种会议上通过视察、调查、检查报告、提交提案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成员可以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政府有关法令、法规的制定,发表意见和批评;民主党派在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中,可以就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民主党派可以设立举报制度来收集更多更细致的民主监督信息,等等。通过有法律机制保障的民主党派的组织监督,民主的精神贯穿和实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我们生活着的社会至少有了和谐的机制,根植于芸芸众生普通民众心中的民主、繁荣、和谐、共同生活的理想必然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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