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三总支部 方颂
聘请单位很重视“特约人员”的民主监督工作,为“特约人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不少便利条件。但有些聘请单位只徒于表面和形式上的“重视”,连主办活动的部门对监督的项目尚且都不明确,显得经验不足;“特约人员”可阅材料还是较少,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大型、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了解机会不多,会前阅读文件的时间比较匆忙,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
建议:
一、主聘单位要切实重视“特约人员”工作,加强信息开放程度,拓宽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为“特约人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进一步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尽可能扩大“特约人员”聘请单位的范围,加强我国民主监督的力度。自2006年底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后,各地方在原有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四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土资源监察员、税务监察员。特约人员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聘请单位的高度重视,为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提供了有效途径。随着社会对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也自发地面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可以借助这种观念和趋势,将政府部门自发聘请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引导和规范,纳入到“特约人员”工作范畴。
三、尽快在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比较热点和焦点的相关部门,如公安、法院、劳动保障、信访等部门聘请“特约人员”,这样有利于沟通、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建言献策作用,有利于疏导民意表达,从而缓和社会矛盾。
四、尽可能扩大“特约人员”工作内涵,不要流于形式。
⒈固定由聘请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联系“特约人员”,不要只停留在接待层面,这样联系部门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特约人员”工作的深入开展。
⒉“特约人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匹配,有利于熟悉政府运作情况。
⒊多些邀请“特约人员”参与聘请单位的业务活动。不要仅局限于年中计划和年末总结的例行会议,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出台前征求“特约人员”意见;对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影响大的业务活动向“特约人员”公开和通报情况,并对某些环节进行讨论互动。
⒋聘请单位制定“特约人员”联系制度,将“特约人员”监督内容、工作内涵、联系形式等以规章制度形式加以确定,保证“特约人员”工作有实质内容,不流于形式,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