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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广州市委员会调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10 11:20:00  来源:本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委的调研工作,加强对调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研课题,包括参政议政、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统战理论、我会党建理论、组织建设研究中必须通过调研完成的课题任务。

第二章  课题来源

第三条 调研课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市委按照民建中央和省委下达的任务和要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或其他需要,专门安排的调研课题。

(二)专委会、各级基层组织和会员个人提出的调研课题。

(三)各专委会、各基层组织和会员个人通过市委竞标或申请承接的民建中央、民建广东省委、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调研课题、调研子课题、分课题。

(四) 市政协、市有关部门、民建地方组织、其他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通过协商确定的联合或委托调研课题。 

第三章  课题的立项与承接

第四条 市委确定的年度调研课题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专委会、基层组织和会员个人申请承接课题者,应于4月底前向市委提交承接申请。当出现多个承接申请者时,将通过竟标形式来审查确定承接者。

第五条 专委会、基层组织或会员个人提出的调研课题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向市委提交立项申请。另外在11月份还可以提出补充申请。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在规定时间申报的重要课题、年内其他时间由于工作需要出现的重要课题,可以随时申请立项。

第六条 调研课题的立项和承接均应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课题说明书、调研计划、调研提纲和调研经费预算。调研计划中应列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名单和简要介绍。申请书交市委机关各有关职能处室。

第七条 市委机关职能处室收到调研课题申请书后,应组织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市委主委会议根据评审的结果,遵照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有选择地批准一定数量的调研课题为本年度市委会立项课题,并在5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已经在民建中央、民建广东省委、统战部、有关政府机构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批准立项的调研课题,不再批准重复立项。但进行登记跟踪,凡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奖的调研课题,市委将视同立项调研课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联合或协作型调研课题,可递交调研课题申请书、调研计划、调研提纲和调研预算单独申请立项。市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批准,不受第四条的时间限制。

第十条 课题一经立项,承接责任单位(或人)应根据批准的立项计划按时按质完成。调研组成员可以是本专委会或本支部人员,也可以从市委其他专委会或支部中挑选,必要时可请会外相关人士参加,市委也可以推荐合适人选。调研组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市委指定的机关干部将密切联系课题项目负责人,为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十一条 未能在市委立项的调研课题,如果基层组织和个人愿意自己解决或从其它渠道获得支持,继续调研并取得重要调研成果,市委将视同立项课题一样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立项课题的经费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的经费,由秘书长会同职能处室审核调研预算,根据调研工作量大小批出5003000元的调研经费额度,用于购买必要的调研器材、资料,支付交通费和少量的工作餐饮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调研工作开支。市委主委会议在批准调研课题立项的同时批出课题经费。

第十三条 调研经费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经费使用按现行财务管理程序报销。调研报告初稿提交之前的费用开支应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60%。调研报告及其转化材料的撰写人支配的费用不低于课题总经费的20%。调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机关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监控。

第十四条 课题小组外出调研可以邀请市委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同行。同行人员发生的费用不占用课题经费额度。

第五章 课题调研成果的提交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调研课题必须向市委提交正式的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调研报告初稿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由调研小组交到有关职能处室。

第十七条 各职能处室收到调研小组的调研报告初稿后,应组织有关人士召开意见听取会,于11月底前对调研报告初稿提出修改补充意见。调研小组应根据修改意见对调研报告初稿作出修改,如必要应安排进一步的补充深化调研。最终的调研报告于12月底前提交。

第六章 调研成果的利用与转化

第十八条 各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对调研成果进行评审,并对其中能转化为以下材料的提出意见,报主委会议批准:

(一)   供人大代表递交的议案、建议、意见;

(二)   政协的大会发言、提案、建议;

(三)   直接向中共广州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意见、建议;

(四)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体制改革,有关统战理论、政策,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文章;

(五)   形成向民建中央、民建广东省委上报的材料。

第十九条 课题调研组负责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调研课题成果转化的材料中,若属第十八条中的(一)、(二)应于次年元月底以前递交市委,属(三)、(四)、(五)可适当延迟至次年五月底前。

第二十一条 用于以市委名义参政议政上报的各种材料或发表的文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委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委批准立项的调研课题成果所有权原则上归市委。但市委准许并鼓励各级组织、会员(包括非课题承接单位或个人)利用调研成果通过各种渠道或采用不同形式在各类杂志、刊物中发表,或转化为两会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或在本职工作中利用。

第二十三条 《议政动态》将分期刊载课题调研报告及其成果转化的材料,以加强会内的调研信息和调研工作经验交流。市委还将不定期地出版专集,全文登载调研报告。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委将对以下情况的调研课题予以分类表彰奖励:

一类:调研报告或根据调研成果撰写的文章被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报刊以市委会名义刊登的;在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研讨会上获奖的;转换成的材料被选为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报送议案、提案、建议和意见的;调研成果被中央有关部门采访报道的;根据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意见被市级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的。

二类:调研报告或根据调研成果撰写的文章被市级报刊以市委名义刊登的;不论以市委名义还是以专委会、会各级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市级研讨会上获奖的;转换成的材料被选为向省人大、省政协报送议案、大会发言、提案、建议、意见素材的;换成有关材料被省级报刊或省有关部门采访报道的;被立为市人大会议议案的;被列为市政协重点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

三类:根据调研成果撰写的文章报送市级研讨会的;在市政协大会发言的;或转换成的议案、大会发言、提案、建议、意见被市级报刊或市有关部门采访报道的。

第二十五条 表彰的对象是承担调研课题的单位或个人,表彰主要以荣誉为主,如有条件可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作为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记录在案。奖励额视每年市委经费情况定。

第二十六条 《广州民建》将报道调研课题及其转化材料的利用情况和获奖消息,并选登其中质量较高的文章和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委主委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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