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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公民意识 增强民主监督活力


发布时间:2009-07-03 16:47:00  来源:本单位

监督,顾名思义监察与督促。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监督,就是权利拥有者当其不便或者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把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以后,监察与督促后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的过程。一定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中的监督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监督与民主的本质相一致,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监督的主体也是人民。民主监督是人民对所有权力行使,是否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进行的监督行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全体人民构成权力监督的主体之和。

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是人民,每一个拥有国籍的人自动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本身就是人民的一份子,干部本应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干部来行使。干部作为人民的代表,代表着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着实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权力。但是,早在十八世纪,法国的孟德斯基就有过精辟的论断“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史学家阿克顿的那句千古不朽警句更是说得掷地有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我们要警惕,一些,甚至是为数不少的干部,当他们有权力代表和行使着人民的权利时,他们往往会忘掉自己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名公民的角色,把自己特权起来,把自己同普通公民区分开来,甚至丧失公民的意识,滥用权力,不仅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且最终也损害自己的利益。

    干部的权力行使由人民赋予,但是,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干部”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在权力面前,在狭隘而巨大的利益面前,在极端个人主义面前,“干部”们经常会迷失方向,会贪污腐败,会利益熏心,会丧失公民意识,会丧失人的尊严。因此,干部的权力行使,需要赋予他们权力行使的人民的监督。

勿容置疑,民主监督要靠法治保障,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实施监督,才能保障公正性和稳定性。党内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治协商会议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和公众媒体监督构成了我们国家目前完整的监督体系。虽然,我们有了完整的监督体系,但是,民主监督却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状况:党内监督存在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现行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缺乏独立性,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落实存在偏差,“新官僚主义”异化;基层民主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四权”落实困难;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如果没有民主与监督的构成主体的落实与实行,再完整的民主体制与监督体系都只是虚位的摆设而已。

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民主的机制,我们可以构建;如果没有民主监督的体系,我们也可以设立建设起来。但是,如果没有充满热情、活力的主体—人民,再完备的民主体制,再完善的监督机制都是水中花镜中月的空谈。抗战胜利前夕,黄炎培、诸辅成、左舜生等六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访问延安时,毛泽东与黄炎培进行了一次关于“周期率”的著名对话。针对黄炎培先生提出的我国历史上一些统治阶级“其兴也悖,其亡也忽”,总没能跳出这周期率的现象,毛泽东同志满怀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唯有构成民主的主体,构成监督的主体充满活力,积极参与起来,积极行动起来,民主与监督才能生鲜活泼起来,人们的社会生活才能充满活力与朝气。

公民意识是使民主与监督充满活力的核心因素。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民主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无论是干部还是民众,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平等的公民。人民赋予干部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资源的行使权,无终身制的干部始终也是人民的一分子。发韧于古代的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的中国政治监督制度,素来有着以德制权和以民制权的传统,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建立起一套国家和社会的伦理体系,强调当权者的个人道德,强调“仁君”、“忠臣”,监督方法自上而下,权大者监督权小者,上级监督下级。权力最大的君王是道德的典范,自然无需监督。纵观历史,那一个朝代的“仁君”,有着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有着公民意识,那一个朝代就强大,人民安居乐业和平盛世。社会主义社会的干部,如果人人都有着良好的公民意识,充满着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维护和尊重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个社会也一定是和谐安康富裕强大的社会。

激励民主与监督行动起来的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几个方面。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权利的意识。也只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当然,并不是人人都有机会直接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直接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但是,只要我们具备公民的参与意识,至少我们还可以间接参与民主与监督,那就是大声说出我们的感受,说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说出我们的社情民意,作为公民,我们有监督的权利。公民的这种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也正是人民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但是,公民意识并不是个人的私利主义,当公民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集团的利益,这是公民的责任意识,公民必须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责任。而在履行公民责任的过程中,在每个人都拥有独立意志的前提下,还必须规则成方圆,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的强权决定。

公民意识与民主、民主监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公民意识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是民主与监督的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的主体。民主作为制度,它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政治事务,公共决策的行为。同时,公民参与政治可以表达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扩大公民参政的渠道和机会,并使这种参政活动能够对政府的权力起制约和监督作用,才是民主参与的关键。政治竞争在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存在,只是在民主制确立的社会中,政治竞争才能以和平有序的方式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竞争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竞选,另一种是考试。在民主与民主监督的社会,公民有参与竞争的权利,而竞争的结果在竞争发生之前对当事人和局外人来说都应是完全不确定的。民主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行使的制衡。事务透明化,船能载舟亦能覆舟,是牵制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最好方式。在民主国家,法律的核心是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的保障,是公民规则意识的体现。自由民主国家应是法律统治的国家,党政也就是政治问题的司法解决,干部是法律的执行者与意志冲突的裁决者。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法律不是国家统治人民的机器,法律也不是特权阶层不劳而获的工具,法律的制定本身应是公民意志的集中,应是民主集中的体现,代表公民的群体利益,法律也是脱离“人治”,防止专制与腐败的利器。

无论是共产党员也好,是民主党派成员也好,是普通人民民众也好,唯有人人觉醒公民意识,政府的干部就能强化自我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人民就有了足够的公民素质,勇于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渠道,通过社会舆论和公众媒体监督效力,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罢免等,使执政党和政府承受舆论压力,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方式,保障人民利益,进行现代化建设。

因此,要增强民主的活力,要增强民主监督的活力,我们要唤醒作为社会公民的每一分子的公民意识,才能保障民主与民主监督的实现。否则没有了活跃的主体,怎么会有生命力的客体。

                                                   (徐 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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