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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协商民主构建和谐社会

----李高秧
发布时间:2009-06-25 18:00:00  来源:本单位

协商不是近代或现代的发明,更不是民主社会的专利,协商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即使在专制条件下,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协商机制,比如中国先秦时期孔子讲的“中庸”就提倡“平衡、协调、商议、妥协”。孔子把“中庸”作为“至德”来推崇。“中庸”讲“容忍”、“协商”、“妥协”,“中庸”包含着“协商”的思想,但它并非民主社会里的“协商”,也不是在公民“平等”前提下的“协商”。只有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之间在公共事务方面的“协商”才成为一种核心价值和核心制度。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译为商议性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是20世纪晚期西方重要的政治发展和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成果之一,它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协商、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并赋予其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它的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它的规范意义和价值取向是能够有效地维护权利、促进共识、化解矛盾、推动和谐。

协商民主理论反映了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的基本趋势,相应地也说明人们在民主意识上的深化。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纷纷表明自己对协商民主的支持态度,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协商民主理论提出后,我国理论界也很快地引进了这个理论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许多论著对协商民主的价值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这说明了我们的民主意识也正在增长。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社会治理形式和机制,而协商民主则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治理形式和机制。协商民主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天然的亲和性。

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公共决策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政治活动空间,在这里,人们围绕公共事务进行交往,这种交往是指向公共政策的。因此,只有合法的决策才能够赢得民众的支持,才能够将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才能够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协商民主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决策的合法性不仅仅是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反思的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严格而论,协商过程是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政治讨论应该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协商民主对程序和平等价值的强调,意味着公民不仅应该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也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政治影响的权利。鉴于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它能够超越个体自我利益的局限。决策的过程是把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

协商民主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出良好的公民精神,构建民主政治的文化心理基础,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在现实社会实践的运转中,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会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从而形成集体责任感;它能够使人们认识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

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能够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进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鉴于协商过程和程序能够包容存在差异,能够平等、公正对待社会的异质性,因而它能够促进多元文化的政治合法性。

协商民主作为治理机制的实践,有利于合理促进政府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作用过当或不作为。面对行政机构的权力或者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日益膨胀,即行政机构获得了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忽略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协商民主可以规范和构建现代的公共行政,避免行政权膨胀侵犯人民群众利益。因为真正的公共行政需要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透明和负责的政府过程,使民众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机构,使政府发挥其应尽的责任,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城市和乡村的自治组织到基层政府组织,我国开始了竟争性选举的民主实践。选举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想走向现实,使民众切实地享受到作为公民的权利,并逐渐在实践中学会了操作民主。而协商民主作为竟争性选举的补充,既维护权利,又促进参与,既尊重自由,又重视平等,从而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协商民主在选举民主有效解决了权力授予机制之后,通过鼓励民众平等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对话和协商,设计并实施有利于广大民众的公共政策,确保所有公民都平等得益于国家福利。这种公共利益支配的程序,能够纠正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全球化时代,协商民主是解决国家间分歧和冲突,构建和谐世界的恰当选择。当今全球和区域层面的环境问题、贫困问题、金融危机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疾病问题、战争问题、经济发展与合作问题等,都在困扰着世界各国,既有的全球规制从国际法、国际条约,到国际组织都在这些问题面前显得苍白。作为一种替代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解决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国家间合作和协调问题,就共同面临的问题鼓励更多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甚至公民个人等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决策过程,通过公开的讨论、协商,实现共识,促进责任共担和合作。正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利益相关者面临的问题,既保存了自身民主实践和价值,也包容了差异性观点,既化解了冲突和矛盾,也促进了合作与协调。

实践协商民主的各种具体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当我们将协商民主理解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治理机制时,设计怎样的制度和程序是成为使其运转起来的关键。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要尊重已有的制度环境和框架,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完善新的机制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以一种多样化的制度平台,实事求是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政治协商制度是最重要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

近年来兴起并逐渐成熟起来的听证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实践的发展。听证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案的形式。听证为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营造了一个公共空间,它鼓励受立法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利益的规范性渠道。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为着具体的问题和挑战,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协商机制。例如,浙江省温岭市创造了“民主恳谈”的对话机制,它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民在协商、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形成共识,并维护公共利益。政治决策是在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偏好表达的基础上做出的。民主恳谈是我国政治实践的创造性改革,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突破,是一种新型的基层民主政治形式,“它完成了中国基层政治的四个转变,即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体制的转变;从理念民主、结果性民主逐渐向实效性民主、过程性民主转变;从参与主体利益的单一性向参与主体利益的多元性转变;从权力与利益之间分配逐渐向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博弈转变”。(参见张国清《和谐社会研究:从政治学到政治科学》人民出版社,第275页)民主恳谈对于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将赋予我们更多的启示,从而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多样化的制度平台。这些平台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还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出其他新的协商机制。这些协商机制的应用不是孤立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协商民主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通过民主实践,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能够让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达成一定共识,从而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能够扩大基层民主,建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能够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民主化;有利于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协商民主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它并非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当我们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时,应该充分注意我国政治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积极学习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模式,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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