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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微交通事故赔偿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1-11 11:12:00  来源:本单位

市综合一总支部 林剑峰

 汽车越来越普及,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不时发生的轻微事故就是其中之一。统计表明,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七成以上,而交通事故引发了20%以上的道路拥堵。除了交通拥堵,发生轻微事故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时间、精力等诸多方面的损耗,甚至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情绪。

 为了解决发生轻微事故索赔的困难,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都推出一系列轻微交通事故和保险快速理赔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轻微事故责任方道德风险的时有发生。

 首先根据交强险有关索赔规定,赔偿流程基本是:轻微事故双方现场填好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请交警调解),然后各自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双方一起到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然而问题就在“双方一起”,意味着两位开车相撞的人,必须结伴奔波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办理理赔,而且去一趟可能还办不利索。 如果事故是由一方负全责,则无责方要到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只会把赔款赔到投保的责任方帐上,如责任方是道德高尚、负责任者,事情处理还容易,但如果对方属于少数缺乏诚信者,虽然签订了《协议书》,还是事后不认账,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道德风险就很容易发生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则主要靠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上法院解决。即使是请交警调解,调解的次数也只有一次,交警不会越权执法,如扣证、扣车。

 因此如果不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就只有上法院一条索赔途径了。问题是法院的资源有限,立案、执行时间长,执行也有难度,通过法院途径索赔的困难有目共睹。而且如果大量地让轻微事故索赔这样的案件浪费法院资源,无疑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人的行为不可能只依靠道德约束,因此需要建立社会人的个人信用机制对个人行为约束,但我国现实情况是个人信用机制基本还没建立起来,所以轻微事故索赔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就很难有约束。

 建议:

 一、将与轻微交通事故的理赔与汽车的年审和保险挂钩,建立完整查询机制,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建立的交强险信息共享平台上,理赔信息和交通违法行为将在市交警部门和保险业之间共享,多次索赔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人将会被自动预警,如果出险而没有理赔就会留有案底,事故车的下一年度的机动车年审和购保险都会受到限制,给不负责任者以警醒,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尽快建立社会人的个人信用机制,结合银行信用和市民卡,把这类社会责任的问题也作为个人信用构成的一个节点,提高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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